案号 : (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26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昌图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1-25
公开日期 : 2017-09-27
当事人 : 陈某,陈某某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265号原告陈某,女,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宝力镇街内。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宝力镇中街。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0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明 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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