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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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26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昌图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265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昌图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1-25

公开日期 : 2017-09-27

当事人 : 陈某,陈某某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265号原告陈某,女,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宝力镇街内。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宝力镇中街。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0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明 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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