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关木与钱水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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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浙绍民终字第28号 案件名称 : 钱关木与钱水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9)浙绍民终字第28号

案件名称 : 钱关木与钱水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9-01-20

公开日期 : 2014-11-10

当事人 : 钱关木,钱水富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关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银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水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关锦。上诉人钱关木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4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关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关木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关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钱关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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