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60号
案件名称 : 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与浙XX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6-11
公开日期 : 2014-07-11
当事人 : 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浙XX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60号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小会。委托代理人贺平。委托代理人汪波。被告浙XX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杭州天朗数码影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芸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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