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杭建商初字第184号
案件名称 : 曾××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建德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1-22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曾××,何××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4号原告曾××。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09年1月22日以被告何××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曾××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负担。当事人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明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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