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甬宁商初字第746号
案件名称 : 徐××与宁海县××××铸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宁海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3
公开日期 : 2015-12-28
当事人 : 徐××,宁海县××××铸造厂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746号原告:徐××。被告:宁海县××××铸造厂,住所地:宁海县××杨家村。诉讼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宁海县××××铸造厂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亚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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