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的概念及种类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不起诉的效力是结束刑事诉讼。不起诉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分为以下四种:
(1)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被称之为法定不起诉,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具体情形的不起诉。
据此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第16条规定,法定不起诉还适用于以下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作出的不起诉处理,须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被称之为酌定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地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刑法总则中关于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③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⑨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又有立功表现的。对于上述情形,必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是否作出这种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权。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4)附条件不起诉
①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②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的程序: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有权申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第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或考验期满的处理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 特别不起诉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二、不起诉的程序
(1)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2)不起诉的宣布、送达与后果
①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录在案。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④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不起诉的制约与救济程序
(1)公安机关的制约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公诉部门办理。公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被害人的救济程序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后,被害人转而提起自诉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首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是对国家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行使权力、严格执法的一种制约。
这种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自诉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并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诉人的救济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4)退回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
①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
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
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
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②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
罪事实,或者有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
件的处理。
四、不起诉的异同
法定、酌定、存疑三种不起诉都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决定,不起诉的效力是结束刑事诉讼。
(1)适用情形不同: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的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情形;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的不起诉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决定的主体相同: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3)救济程序不同:被不起诉人只能针对酌定不起诉提出申诉,附条件不起诉与三种不起诉差别较大。
五、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的救济对比
二者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都有权提出申诉。但存在如下区别:
(1)针对的不起诉种类不同:被害人对四种不起诉都有权申诉;被不起诉人只能针对酌定不起诉提出申诉。
(2)接受申诉的机关不同:被害人的申诉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3)救济的途径不同:被害人除了申诉,还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附条件不起诉除外)。
本文由学法助力达人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