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5)雁民初字第187号
案件名称 : 刘学军、苏利子与西安欧亚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5-04-29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刘学军;苏利子;西安欧亚学院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刘学军,男,195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原告苏利子,女,195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申霖、张教营,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欧亚学院。住所地:本市雁塔区杜城村。法定代表人胡建波,校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红,系该学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任龙刚,系该学院保卫处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军、苏利子与被告西安欧亚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批准。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军、苏利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敦奇人民陪审员 李松英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