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中播放的节目中,有歌曲、影视作品等等,这些作品都是会有版权,在使用的时候需要得到版权主人的同意。那么,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下面法务时刻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1、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2、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4、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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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生活中遇到使用他人作品等事情,如对于内容不太了解,可以咨询法务时刻上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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