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碧与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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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汴民终字第840号 案件名称 : 吴家碧与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8)汴民终字第840号

案件名称 : 吴家碧与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7

公开日期 : 2015-09-14

当事人 : 吴家碧,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汴民终字第8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家碧(曾用名吴楠楠)。委托代理人周岸,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刘宪亮,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宪,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吴家碧与河南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黄河水利学院)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家碧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岸,黄河水利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许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吴家碧系黄河水利学院2003届注册会计师0303班学生。吴家碧于2005年12月13日下午2:30分从2楼坠落摔伤,入住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中心医院,并于当日下午6:30分转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治,初步诊断为L3、T12椎体骨折并脊髓损伤。在次日中午12时出院,之后,转住河南省周口协和骨科医院,诊断结果为L3、T12压缩性骨折,并实施了AF钉内固定术,于当年12月31日出院。随后,吴家碧又分别于2007年元月2日、2007年5月5日入住河南省周口协和骨科医院、河南省周口市中心医院治疗及复查诊治。另查明:自2005年12月7日至13日,开封市天气情况均为晴、阴、多云、晴间多云。吴家碧于1985年2月19日出生,事发时其已年满18周岁。一审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吴家碧应对黄河水利学院存在侵权事实和承担过错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开封市气象局证明显示,事发当天及事发前六天开封市天气情况良好,均未下小雨雪,而且吴家碧未提交任何由于黄河水利学院的过错或侵权而致使其摔伤的证据。为此,吴家碧主张因下雨雪且黄河水利学院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工作人员极不负责才导致其在黄河水利学院校内摔伤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相支持。而且在本案事发时,吴家碧已成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其起诉要求黄河水利学院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吴家碧系在黄河水利学院就学期间身体受到损害,酌定其对吴家碧适当予以补偿。依法判决:一、黄河水利学院补偿吴家碧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吴家碧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5元,由吴家碧承担。吴家碧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吴家碧受伤后入住的是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而后到解放军一五五医院做检查。一审法院对证据认定不全面,吴家碧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学校摔伤的事实。一审判决对吴家碧受伤后住院就医的事实给予了认定,却对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没有明确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黄河水利学院承担赔偿责任。黄河水利学院当庭答辩称:吴家碧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在校内摔伤,其自己所称是在网吧受伤,黄河水利学院不应承担责任。黄河水利学院上诉称:黄河水利学院不应对吴家碧进行补偿。在学校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因吴家碧处于就学期间受到伤害让学校承担补偿责任,于法无据。吴家碧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黄河水利学院不承担责任。吴家碧答辩称:黄河水利学院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其对吴家碧的身体伤害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吴家碧的父母曾多次找过学校交涉,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学校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二审查明吴家碧摔伤后先入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治,后转入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中心医院。一审查明的其它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吴家碧上诉称其受伤后入住的是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而后到解放军一五五医院做检查,该事实成立,但此仅表明吴家碧受伤住院就诊的过程,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摔伤的,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关系。吴家碧上诉称因雨雪天气黄河水利学院没有尽到清除教学楼楼梯冰雪的责任致其摔伤,黄河水利学院应予赔偿。但从其申请法院调查的气象资料显示,事发当天及事发前六天开封市天气状况,均未下过小雨雪。同时,其所提交事发当日的病历上显示,其是从二楼坠落或高处坠落,不能证明黄河水利学院没有尽到责任,导致其在校内摔伤,故吴家碧上诉要求黄河水利学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黄河水利学院上诉称其不应对吴家碧所受的损害进行补偿。因吴家碧是在黄河水利学院就读期间受到伤害,黄河水利学院作为管理者,从人道主义出发,其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故黄河水利学院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黄河水利学院上诉称吴家碧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吴家碧辩称其父母多次找学校对此事进行过交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黄河水利学院也承认双方就事情的解决协商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吴家碧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35元,由吴家碧承担1917.5元,由黄河水利学院承担191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雯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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