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8)陕0104刑初51号
案件名称 : 被告人左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86-07-18
公开日期 : 2018-03-06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51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左某 出生 日期 1986年7月18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2327198607180XXX 强制措施 2017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陈卫胜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8﹞41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0月2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左某酒后驾驶陕A3****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沣镐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沣镐西路与汉城路十字东口处时,将车停在机动车道上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鉴定,左某的血醇浓度为111.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左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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