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毛振军租赁合与毛振军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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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金义商初字第538号 案件名称 :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毛振军租赁合与毛振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义乌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

案号 : (2009)金义商初字第538号

案件名称 :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毛振军租赁合与毛振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义乌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2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毛振军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38号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592号。法定代理人成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毓根,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振军,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南深塘村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毛振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毓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毛振军向原告租赁汽车,经2008年12月4日结算共欠租金4140元,双方约定在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欠款利息按月千分之二十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41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8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毛振军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协议、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被告的户籍证明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毛振军租赁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拖欠租金未付,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按约支付全部租金,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14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自2008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毛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周剑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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