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2318号
案件名称 : 侯艳与许宁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8-22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侯艳;许宁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侯艳,女,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侯天运,男,汉族,1948年6月23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许宁,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艳与被告许宁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群山200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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