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北京朝阳区,34岁男子是个外卖员,凌晨取完餐在送餐途中,突然脑出血晕倒在路上,第2天早上被遛早的居民发现时,已经没了呼吸。事后外卖员家属认为外卖平台没有发现异常,没有及时抢救才导致男子死亡,于是要求外卖平台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外卖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诉讼共计217万元。
法庭上,外卖平台辩称:其与某劳务雇佣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死者是外卖平台的员工,自己虽然掌握骑手位置和状态,却和骑手没有雇佣关系,所以不应被追责。
随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劳务雇佣公司为共同被告。
而劳务雇佣公司也不想承担责任,认为,虽然自己与死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是自己并不掌握死者的实时状态,也不可能预料到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自己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掌握骑手位置和状态的平台说自己和骑手没有雇佣关系,不承担责任而和骑手之间有直接雇佣关系的劳务公司,又说自己不可能遇到到类似的事情,推卸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呢?
1、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句话说,雇员在工作中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外卖平台通过劳务分包给劳务劳务雇佣公司,劳务雇佣公司又与外卖员建立劳务雇佣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务雇佣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外卖平台则无需承担雇佣责任。
2、应当注意的是,对雇主的责任追究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此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其中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主要取决于雇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若确有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雇主责任,在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比例后判定雇主的具体赔偿数额。
3、外卖平台虽然不承担雇主责任,但是并不是没有责任。
在这种新型的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外卖平台作为掌握信息的一方,有义务也有责任将外卖员的异常信息反馈给劳务雇佣公司。没有及时将外卖员的异常信息反馈给劳务雇佣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外卖平台、雇佣公司均有过错,分别承担20%和70%的赔偿责任,而至于死者,应当对自身身体情况应当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当感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停止超负荷接单,自身对悲剧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认定死者自身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死者家属获得包括保险理赔在内,共计217万元赔偿金。
现实中,外卖行业看似低门槛、高收入的“完美”工作,却多次因用工不规范、外卖员权益难保障等问题被人诟病。本案对于外卖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有较强的意义,值得点赞!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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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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