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网友咨询:
动产抵押权可以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吗?
律师解答:
动产抵押权是债务人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但债务人仍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动产担保交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动产担保交易产生了重要影响。“正常经营活动”从“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买受人”等条文文义来看,应仅适用于买卖活动。“合理价款”原则上应以市场价格作为判断标准。所谓“取得抵押财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律师补充: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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