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与徐××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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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绍商初字第115号 案件名称 :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与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9)绍商初字第115号

案件名称 :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与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2-20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徐××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115号原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0-8)。住所地:杭州市××区××村(交通)。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楼××。被告:徐××。委托代理人:刘××。原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李强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楼××、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间曾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涤布。2007年2月10日,经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布款18,000元,并承诺到3月份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布款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间曾有买卖关系是事实,但被告已付清了全部货款,并不存在结欠原告18,000元货款的事实。反而是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20多万元的损失,现被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被告于2007年2月10日出具的欠条(证据1),以证明被告截止当天尚结欠原告货款18,000元,承诺于3月份付清的事实。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件(证据2,系打印件),以证明因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曾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赔偿的事实。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经质证后对欠条下面部分内容包括签字、日期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欠条上面部分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原告事后添加形成,与下面签名等内容不是同一时间形成。针对被告的异议,原告经询问相关当事人后确认该欠条上面部分内容系其业务员张某某所写,写好后由被告亲笔签名。对于该异议,被告向法院口头申请进行司法技术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告未提交书面鉴定报告,故视为放弃鉴定申请。据此本院认为,该欠条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形式合法,在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来反驳该份欠条真实性的情况下,对该份欠条在本案中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质证后认为并未收到该函,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该函件已寄送至原告处的依据,而该函件又系被告的单方意思表示,故在原告未确认的情况下,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明作用。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曾有布料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07年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布款18,000元,约定到3月份付清,并由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但此后因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布匹买卖业务往来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18,000元的事实由其签字确认的欠条予以证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在出具欠条后,理应按约定时间及时付清欠款,现由于其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而致产生本案诉讼,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双方间不存在欠款及原告所供布匹存在质量问题,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应支付给原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8,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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