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善民二初字第721号
案件名称 : 祖金友与马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6-20
公开日期 : 2015-01-27
当事人 : 祖金友,马雪伟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721号原告:祖金友。被告:马雪伟,年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祖金友与被告马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祖金友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金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金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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