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绍民二初字第73号
案件名称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2-15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云集路1152号。法定代表人吕旭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先坤,男。被告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西湖吴家山街七支沟西。法定代表人徐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诉讼期间,武汉市新特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湖北天下明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0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45元,合计3,2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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