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海与章小华、王东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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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上民一初字第250号 案件名称 : 刘江海与章小华、王东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6)上民一初字第250号

案件名称 : 刘江海与章小华、王东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5-31

公开日期 : 2014-04-18

当事人 : 刘江海,章小华,王东明,黄建平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刘江海。委托代理人沈宇峰。被告章小华。被告王东明。被告黄建平。原告刘江海为与被告章小华、王东明、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江海的委托代理人沈宇峰、被告王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小华、黄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江海诉称,被告章小华于2003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于2004年2月28日前归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王东明、黄建平口头承诺对被告章小华的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章小华在2004年6月12日前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5.5万元,剩余借款14.5万元未归还,被告王东明、黄建平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防口说无凭,2004年12月2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王东明、黄建平在欠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剩余借款,但三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章小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5000元;2、被告章小华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8483.15元(从2004年6月12日暂算至2006年2月9日共607天,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及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被告王东明、黄建平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章小华借款及被告王东明、黄建平担保的事实。2、原告银行卡明细一份,证明被告还款情况,共还了三笔。被告章小华、黄建平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王东明辩称,该款不是借款,是章小华收取的工程保证金20万,这个钱如何变成欠款我也不知道。当时原告刘江海从宁波叫了个流氓过来,把我叫了过去,不让我走,一定要我做个担保,黄建平和章小华说这个事情一定能处理好的,所以我签了担保,法院来了传票我才知道他们没还钱,这件事我已经向上城公安报案了,这是敲诈行为。被告王东明未提供相关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王东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自己签名担保系受胁迫所为。本院认为,被告王东明所提异议未有足以反驳的证据支持,故对其异议不予采信。被告章小华、黄建平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项证据予以认定。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王东明无异议,本院对该项证据亦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所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依据被告章小华出具的欠条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王东明、黄建平在该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后,应视为其与原告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原告据此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江海借款人民币145000元。二、被告章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江海逾期还款利息18483.15元(从2004年6月12日起至2006年2月9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三、被告王东明、黄建平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章小华负担,由被告王东明、黄建平负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裘 虹审判员 孙 丽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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