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汉民初字第330号
案件名称 : 谭春娣与胡小宝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汉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22
公开日期 : 2017-11-24
当事人 : 谭春娣,胡小宝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330号申请人谭春娣,女,现年35岁。被申请人胡小宝,男,现年49岁,陕AS02**号小轿车驾车人。申请人谭春娣因被申请人胡小宝交通事故,于200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小宝驾驶的陕AS02**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存单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春娣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小宝驾驶的陕AS02**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淀的执行。审判员 田加强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亦凡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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