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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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案件名称 : 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

案号 :

案件名称 : 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08-25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嘉兴市秀城区大桥镇胥山村胜利**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6月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3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高某伙同陈某(另行处理)窜至嘉善县���塘镇车站村善东花苑15号傅海珍租房,采用插片手段入室,窃的人民币300余元。2003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高某伙同陈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车站村善东花苑30号402室周某租房,采用插片手段入室,窃得菲力蒲VCD一台,价值人民币195元。2003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高某伙同陈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西项村南洋浜潘晓华租房,采用插片手段入室,窃得人民币6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清单、证人陈某的证言、失主傅海珍、周某、潘晓华的陈述、嘉善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9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4月30日起至2003年9月29日止)二、扣押款400元,发还失主潘晓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虹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郁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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