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建勤与张有宽、张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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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灞民初字第399号 案件名称 : 史建勤与张有宽、张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8)灞民初字第399号

案件名称 : 史建勤与张有宽、张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4-09

公开日期 : 2014-12-13

当事人 : 史建勤,张有宽,张军琦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灞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史建勤。被告张有宽。被告张军琦,又名张琦,系张有宽之子。原告史建勤诉被告张有宽、张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建勤及被告张有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建勤诉称,被告因砖厂经营从原告处陆续借款,2006年元月确定借款金额及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至今未有偿还,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5000元,利息7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有宽辩称,借款及利息均属实,希望对方给予一定还款期限,同意陆续偿还。并表示对方从自己处拉走砖若干,应将相应款项扣除。被告张军琦未参加庭审,在本院与其谈话时表示借款及条据均属实。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因经营砖厂,陆续从原告处借款。2006年1月,双方确定借款金额本金275000元,利息为月息1%,至今未偿还。庭审中被告张有宽表示同意偿还原告上述款项,之前原告曾从其处拉走50000块砖,每块0.28元,共计14000元,应从中扣除,原告对此表示认可。被告张有宽当庭陈述还款计划为:2008年5月底给付38000元,2008年年底给付70000元,2009年年底给付100000元,2010年年底给付130000元,2011年至2013年每年年底给付20000元。原告对被告上述意见及还款计划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借条及本院法庭谈话笔录、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张有宽、张军琦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其有关利息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有宽提出相应还款计划,原告表示认可,该还款计划较为合理,本院比照该还款计划确定判决内容。被告张军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为维护法律严肃性,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有宽、张军琦自2008年5月至2013年陆续向原告史建勤偿还借款。其中2008年5月底给付38000元,2008年年底给付70000元,2009年年底给付100000元,2010年年底给付130000元,2011年至2013年每年年底给付20000元。本案诉讼费6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2008年年底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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