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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若劳动合同期满而专项培训服务期未满,存在劳动者可否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服务期本质还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一致时,应认定结束日期在后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用人单位提供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服务期主要是用人单位一方的期限利益。
此时,劳动合同期满而专项培训服务期未满,劳动者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则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放弃其享有的服务期权利,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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