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当全职主妇,约定丈夫给“月薪”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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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李-刚染上赌博恶习,且屡劝不止,夫妻感情迅速恶化。在感觉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后,欣-怡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李-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万元。李-刚同意离婚,但拒绝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李-刚应否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的关键在于欣-怡和李-刚婚内约定的劳动报酬是否有…

后因李-刚染上赌博恶习,且屡劝不止,夫妻感情迅速恶化。在感觉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后,欣-怡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李-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万元。李-刚同意离婚,但拒绝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李-刚应否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的关键在于欣-怡和李-刚婚内约定的劳动报酬是否有效?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收入,它是基于劳资关系而产生的。而在关系中,夫妻双方负有共同从事家务劳动的义务,因此,不存在谁给谁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欣-怡和李-刚的这种薪酬约定就是无效的。

我国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间所得的财产以及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欣-怡和李-刚之间约定的“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对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即将李-刚在婚内取得的部分财产约定为欣-怡所有。欣-怡和李-刚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时均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李-刚应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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