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根据__________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规定,决定给予______的处罚。履行方式:__________。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
处罚决定书范文精选篇1
被处罚企业:xx市xx区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地 址:x市xx区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处罚决定书范文精选篇2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从事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 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处罚决定书范文精选篇3
当事人:新誉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路68号
当事人: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
地址:Ostra Ringvagen 2, Vasteras, Sweden
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部对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集团)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我部依法向当事双方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双方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新誉集团。新誉集团的前身是成立于20xx年9月的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最终控制人为周立新、周立成等股东组成的周氏家族。新誉集团的主要业务包括轨道交通业务、新能源业务、数控设备业务等。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庞巴迪瑞典。庞巴迪瑞典设立于1966年1月,庞巴迪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份。庞巴迪瑞典的主要业务为建设、制造和销售轨道车辆及与轨道交通相关的材料设备,其在中国主要从事轨道设备业务、轨道控制和信号系统业务及牵引和控制设备业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xx年2月5日,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和有轨电车信号系统业务。双方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股权,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合营企业于6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计算标准,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20xx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xx年6月11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新誉集团与庞巴迪瑞典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该项交易未依法申报是由于合营企业急于参与某地铁项目投标,交易双方主观故意明显;并且,交易一方庞巴迪瑞典此前因未依法申报接受过行政处罚,此次系再次违法,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新誉集团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庞巴迪瑞典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誉集团和庞巴迪瑞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分别缴纳罚款30万元和40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xx年4月21日
处罚决定书范文精选篇4
被处罚人:施某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20xx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xx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xx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20xx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xx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20xx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20xx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4、20xx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xx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xx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7、20xx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8、20xx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
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1、2、3、4,反映了20xx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施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施某给患者彭小桃挂水,同时现场调取病人收费本一份,并要求当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了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6,说明了当事人施某对20xx年1月4日现场检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以及当事人自述无法提供诊疗活动的全部经营收支状况,并自认本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家给人看病;
以上证据材料7、8,说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收费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确认了复印件3份,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经营收支账册。
20xx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施光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xx年1月23日,施某来本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医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体不好,一年只看了6个病人,与不符合资格的游医要区别对待;2、从今以后坚决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请宽大处理。20xx年1月26日,本局对施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施某已立即停止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本局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施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发生后,施某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而施某提出的第1条申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局不予采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执法单位代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市卫生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年xx月xx日
处罚决定书范文精选篇5
违法行为人:xx市xx区园区管理办公室
地址:xx区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20xx年7月,xx市xx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工业园三期康宝路,现已竣工。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xx市xx区九龙岗镇夏农村、曹店村境内,北为水塘,东为道路,南为富华制衣,西为空地,占地面积11263.4平方米,地上无新建建筑物,占地类型为耕地(20xx.66平方米)、沟渠(207.9平方米)、农村道路(204.56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7314.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520.18平方米)符合xx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调查认定,xx市xx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局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xx市xx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263.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3、处以罚款40676.7元(其中耕地按非法占用每平方米11元计算,其它土地按2元计算。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九十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498646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书范文精选篇6
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郭善宏
营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山西保险大厦
当事人:张旭东
住 址:太原市小店区
当事人:冯莉
住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当事人:王强
住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我局检查组于20xx年9月15日至30日对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营销方案、相关人员访谈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旭东、冯莉、王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旭东、冯莉、王强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xx年10月9日
处罚决定书范文精选篇7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年)交罚字第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一案,经 行署(市) 县局(处)
县(市)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年月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以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局(处)、县(市)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处罚决定书范文精选篇8
被处罚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
根据 __________第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规定,决定给予______ 的处罚。
履行方式:__________。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处罚机关印章)
被处罚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处罚决定书范文精选篇9
当事人基本情况:刘,男,汉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2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312220xx,联系电话:。
刘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时30分,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唐伟(执法证号:430720xx、陈(执法证号: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区人民路育英小学前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驾驶的湘J298SL小车正在下客,当时车上载有四名乘客,且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查实,你的本次运输行为是从长沙到,收取包车费叁佰叁拾元人民币归你本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现场摄像记录、现场笔录、刘询问笔录、湘J298SL小车行驶证和刘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的这一运输行为属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湘J298SL小车,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本机关认为,你的这一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了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本机关于20xx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xx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处罚幅度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之规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运管处罚告知[20xx]035号),你于20xx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立即停止了旅客运输,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按要求将车上旅客转运,将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并保证今后不再从事违法经营,又是初次违法,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同时还表示自愿放弃你本人的听证权利,不再要求组织听证。本机关经集体研究,认为你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后的确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表现,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运输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地址:xx市洞庭大道xx00号),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675736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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