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杭淳民初字第322号
案件名称 : 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淳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3-30
公开日期 : 2014-09-11
当事人 : 胡某,何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322号原告:胡某(曾用名胡风琴)。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沁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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