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浙民三终字第250号
案件名称 : 陈奇伟与宁波飘逸梳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8-08-13
公开日期 : 2014-06-18
当事人 : 陈奇伟,宁波飘逸梳业有限公司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奇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飘逸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晟。上诉人陈奇伟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奇伟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奇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梦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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