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上刑初字第298号
案件名称 : 吴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9-22
公开日期 : 2014-04-18
当事人 : 王某甲,吴某
案由 :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诉讼代理人关凌云。被告人吴某。2007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08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第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也随案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月影、记录员王超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关凌云、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在2007年10月1日晚22时许,在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石板桥直街30号的台球房帮人管理台球房的过程中,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甲动手殴打吴某,使吴头皮挫伤。吴随后使用铁管打伤王的左手臂,被害人王某甲被打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对被告人吴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也随案提起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29708元,并提供了一定的诊断凭证。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吴某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部分的要求,但目前无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吴某在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石板桥直街30号的台球房帮人管理台球房。22时许,其与当时正在打台球的王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甲动手殴打吴某,使吴摔倒在地,致使头皮挫伤。两人被人拉开后,王某甲继续打台球,被告人吴某从台球房里面拿出一根铁管打伤了王的左手臂,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被害人王某甲随即跑回自己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石板桥直街14号的暂住处,被告人吴某持铁棍在后追赶。此后,被告人吴某见被害人王金某持两把菜刀站在楼下,就返回了台球房。经杭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告人吴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吴某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甲动手殴打吴某,使吴头皮挫伤。吴随后使用铁管打伤王的左手臂,被害人王某甲被打成轻伤的事实。(2)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被告人吴某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甲动手殴打吴某,使吴头皮挫伤。吴随后使用铁管打伤王的左手臂,被害人王某甲被打伤的事实。(3)证人鲍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被告人吴某持一铁管追打王某甲的事实。(4)验伤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的事实。(5)调解记录,证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王某甲未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6)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王某甲的报案情况。(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吴某的归案情况。(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吴某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10)医院门诊病历、住院收费收据,经当庭出示,证明被害人王某甲因被被告人吴某打伤后支付的费用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害人王某甲在案件中首先挑起事端,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部分诉讼请求也未提供相关的依据,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经济损失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10月4日止)。二、被告人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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