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出面借款谁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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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出面借款谁来偿还?法定代表人借款,公司要承担还款责任吗?答:分两种情况:1、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

有朋友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出面借款谁来偿还?

法定代表人借款,公司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答:分两种情况:

1、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该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贷合同,应当由法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使用,或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为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应当准许。

2、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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