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长英与林金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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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渝民初字第00109号 案件名称 : 廖长英与林金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渝民初字第00109号

案件名称 : 廖长英与林金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12-18

公开日期 : 2019-12-23

当事人 : 廖长英;林金兰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渝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廖长英,女,1944年3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林金兰,女,55岁,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无业,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廖长英与被告林金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长英于2006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长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分,减半收取三百九十四元二角三分,其它诉讼费三百元,共计人民币六百九十四元二角三分由原告廖长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昱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文缙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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