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新民初字第296号
案件名称 : 刘雷吉与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淄博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8-11
公开日期 : 2017-02-23
当事人 : 刘雷吉,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C}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刘雷吉。被告: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雷吉诉被告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追索业务提成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雷吉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雷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二、如被告山东齐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淄博同达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6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泽斌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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