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普利净化器有限公司与童亚琪销售代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1)新法执字第524号 案件名称 : 南海市普利净化器有限公司与童亚琪销售代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1)新法执字第524号

案件名称 : 南海市普利净化器有限公司与童亚琪销售代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3-01-10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南海市普利净化器有限公司,童亚琪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南海市普利净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南庄镇五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谭伟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国茂,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童亚琪,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亿腾贸易商店负责人。南海市普利净化器有限公司与童亚琪销售代理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6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海市普利净化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南海市普利净化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元月6日申请对其未受偿的货款37119.62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发放《债权凭证》,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5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00三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