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历城民初字第474号
案件名称 : 李庆久与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11
公开日期 : 2020-08-13
当事人 : 李庆久;孟成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历城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李庆久,男,生于1969年4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桂芹,女,生于1974年12月20日,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孟成,男,生于1966年10月1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农机局干部,住济南市。 原告李庆久与被告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成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桂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4月4日,被告因急需向我借款1800元,后我方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已种种理由拖延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方欠款1800元,并支付自2005年4月4日起的利息。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4日,被告因买保险所需向原告李庆久借款1800元,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引起诉讼。原告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借款1800元,有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欠条一份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故不还、长期拖欠是不对的。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中未注明还款时间及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5年4月4日起的借款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孟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久借款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孟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按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不予执行。 审判员 温成弟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桂文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