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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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雁民初字第3957号 案件名称 : 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

案号 : (2008)雁民初字第3957号

案件名称 : 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2-11

公开日期 : 2017-01-09

当事人 : 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215号D区D6地块第一层H12部位。法定代表人ISHIBASHISAYUM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的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法定代表人谢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尤宜福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91元。审判员  王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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