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潘、谢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9)杭西刑初字第168号 案件名称 : 谢潘、谢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9)杭西刑初字第168号

案件名称 : 谢潘、谢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2

公开日期 : 2014-06-30

当事人 : 谢潘,谢洁

案由 : 盗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潘。200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7月26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洁。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潘、谢洁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辽、被告人谢潘、谢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谢潘、谢洁至本市江干区下沙街道头格一区51号,以掰断窗户栅栏后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邱某的人民币1700元、棉被等物。2、2008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谢潘、谢洁至本市江干区下沙街道新沙社区文教路84号,以踢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石某的鑫畅71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54元)、亚洲星V24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75元)、康佳手机一只。3、2008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谢潘、谢洁至本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古荡湾新村206号404室,以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付某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数码相机一只、联想手机一只及皮箱一只等物。4、2008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谢潘、谢洁至本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古荡湾新村164号403室,以掰断防盗窗栏后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甲的索尼CR-9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910元)、三星F25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212元)、诺基亚N95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706元)、卡西欧男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945元)、依波女式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250元)、任天堂掌上游戏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305元)、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50元)、苹果MP3一只、MP4一只、黄金项链、钻石手链各一条及钻石戒指一枚等物。5、2008年10月21日,被告人谢潘、谢洁至本市江干区下沙街道东方村4组13号201室,以踢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毛某的Pt900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3465元)、足金手链(重10.6克)一条(价值人民币2285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6、2008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谢潘、谢洁至本市拱墅区八丈井67号2楼,以掰断防盗窗栏后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欧某的方正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挂件等物,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余元。7、2008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谢潘、谢洁至本市江干区下沙街道头格村1组75号3楼,以踢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卓某的人民币280元、诺基亚3100型手机一只、TCL手机一只,窃得被害人章某的诺基亚726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10元)、足金戒指(重3克)一枚(价值人民币661元)、足金耳环(重8克)一对(价值人民币1764元)。8、2008年11月7日晚,被告人谢潘至本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古荡湾新村250号204室,以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黄兴某S410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851元)。9、2008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谢潘、谢洁至本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古荡湾新村243号401室,以踢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的华硕EPC9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418元)、英华OK牌E850型小灵通一只(价值人民币493元)。10、2008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谢潘、谢洁至本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古荡湾新村242号401室,以掰断防盗窗栏后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俞某的华硕E99D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720元)。综上,被告人谢潘的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40754元,被告人谢洁的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37903元。案发后,赃物华硕E99D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EPC9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英华OK牌小灵通一只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潘、谢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钻戒发票及鉴定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邱某、石某、付某、王某甲、毛某、欧某、卓某、章某、黄某、王某乙、俞某的陈述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潘、谢洁二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潘、谢洁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谢潘、谢洁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马 克 数 据 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