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颐高软件有限公司与汪德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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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龙执字第300号 案件名称 : 杭州颐高软件有限公司与汪德靖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州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7)龙执字第300号

案件名称 : 杭州颐高软件有限公司与汪德靖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州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05-17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杭州颐高软件有限公司,汪德靖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颐高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陈焕宇,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德靖。申请执行人杭州颐高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德靖电信服务(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的(2006)温龙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德靖下落不明,又无权属明确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杭州颐高软件有限公司又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汪德靖尚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5185元,诉讼费3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300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作力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 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颐高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陈焕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德靖,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烟台村。申请执行人杭州颐高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德靖电信服务(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的(2006)温龙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德靖下落不明,又无权属明确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杭州颐高软件有限公司又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汪德靖尚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5185元,诉讼费3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300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作力二ΟΟ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祁恒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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