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3)绍民初字第4587号
案件名称 : 杨妙仙与徐建芳、杨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2-06
公开日期 : 2016-09-09
当事人 : 杨妙仙;徐建芳;杨妙龙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绍民初字第4587号原告杨妙仙,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长松,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芳,农民。被告杨妙龙,农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国荣,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运昌,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妙仙与被告徐建芳、杨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海晓独任审判,于2003年12月3日、12月12日、2004年1月16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妙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长松、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严国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妙仙诉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徐建芳曾向原告借款50,000元,截止2002年11月17日,被告徐建芳尚欠3,000元未能归还。同日,被告徐建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02年11月25日前归还。现被告徐建芳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该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故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元,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陈述提供了两被告的户籍证明;被告徐建芳于2002年11月17日出具给原告杨妙仙的欠条一份。被告徐建芳、杨妙龙共同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3,000元其实是借款的利息,该款原告方在催讨借款过程中将被告同事打伤,我们已通过夏履派出所代原告将该欠款作为原告赔付我的同事的医疗费,只是借条原件没有收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自己的陈述提供了绍兴县夏履派出所的情况证明一份,并申请本院向夏履派出所调取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经原、被告庭审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身份及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被告徐建芳于2002年11月17日出具给原告杨妙仙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其辩称该3,000元不是借款,是借款之利息,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绍兴县公安局夏履派出所于2003年12月5日出具的情况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已将欠原告之款通过派出所转付给原告方,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并且派出所是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原告认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既无单位负责人签名,并且证明的内容又系民警袁建国的个人陈述,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原告又不同意转让债权,不能证明债务已经结清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明属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情况证明,但其形式要件上既无单位负责人签名,同时其内容系该所民警对亲历案件事实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范畴,且被告又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故原告抗辩理由成立,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申请本院向夏履派出所调取该所对黄海祥、杨妙仙、徐仁素的讯问笔录各一份,其内容能够证明原告方在向被告方催讨欠款时与被告同事产生纠纷之事实,但无原告同意债权转让之内容,对此不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建芳曾向原告杨妙仙借款,截止2002年11月17日尚欠3,000元未还,当日被告徐建芳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杨妙仙,载明:“今欠杨妙仙3000元(叁仟元正)5天即25号之前归还.欠款人:徐建芳.2002.11.17。”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在催讨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同事发生纠纷,而被告以该欠款已转付给同事医疗费,与原告债务已清为由不再归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借款后没有按时归还,应负本纠纷的主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当支持,两被告理应共同承担按时还款的民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该3,000元借款已转付作为原告赔付被告同事医疗费,只是借条原件没有收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芳、杨妙龙应归还原告杨妙仙借款人民币3,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徐建芳、杨妙龙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海晓二〇〇四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平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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