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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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越刑初字第536号 案件名称 : 姚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7)越刑初字第536号

案件名称 : 姚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7-26

公开日期 : 2014-05-28

当事人 : 姚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 赌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越刑初字第53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6年4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29日被监视居住。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第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赌博罪,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8-9月间,被告人姚某与张建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区中兴路小商品城六楼一公司内及徐某家中,组织张某、徐某、“朱文”、“阿华”等参赌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组织聚众赌博二场。在赌博中,被告人姚某提供赌资6万元、张建成提供赌资14万元,共计20万元,以“95扣”比例向参赌人员放资,并以3%比例从赢家抽头,二场赌博累计获利2万元,被告人姚某从中分得6000元。2006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姚某在其家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罚没单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3人以上聚众赌博场所抽头渔利,非法渔利在五千元以上,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在案发后交代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又退清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欢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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