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杭萧商初字第486号
案件名称 : 朱××与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3-26
公开日期 : 2015-12-27
当事人 : 朱××,裘××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韩××。被告裘××。原告朱××诉被告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朱××诉称:2008年5月8日,被告裘××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整,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借款于2008年6月7日归还,若逾期不还,被告支付原告总借款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元。被告裘××未作答辩。原告朱××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据一份。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08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如下:本人裘××因资金周转困难,今向朱××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借款日期为2008年5月8日,还款日期为2008年6月7日。若逾期还款本人愿支付百分之十的赔偿及总借款额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后被告逾期未返还借款。2008年12月24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朱××与被告裘××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总借款额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10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裘××返还朱××借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110000元,此款限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俞 霞审 判 员 戚剑颖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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