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绍刑初字第213号
案件名称 : 赵建中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4-04
公开日期 : 2016-10-17
当事人 : 赵建中
案由 : 抢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绍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中,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宜宾县。2005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中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日18时左右,在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旺角,被告人赵建中指使杨彪(另行处理)将正在旺角网吧上网的陈亮骗出。见到陈亮后,被告人赵建中即对陈亮实施殴打,并以陈亮曾指使他人将其弟弟打伤,造成花去医药费3,000元的损失为借口,要陈亮拿出钱来,期间又多次打陈亮耳光,用膝盖顶陈亮,后从陈亮处劫得现金190元及价值1,080元的NEC牌N1101型手机1只。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建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陈亮陈述,杨彪证言,绍兴县公安局王坛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绍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绍县价鉴字[2005]1-07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建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建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二○○九年十月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移送来院的UTSTARCOM牌小灵通一只系被告人赵建中本人财物,发还给赵建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何 雯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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