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第1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法律人,大家都明白:法庭的最终裁判,必须是基于庭审所查明的事实、证据。而基于庭审查明的证据、事实,我坚定地相信,我的当事人李某某是无罪的!
但是基于我们的司法实际,基于这个案件的特殊情况,我也知道,一个案件经历了批捕、起诉,到了法院,是绝难判无罪的。
如果,法庭最终仍要判李某某有罪,我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李某某仅是某远资产职能端的行政主管人员,不参与公司基金销售等主营业务,且存在初犯、如实供述、退赔等情况,对其做出免除刑事处罚或缓刑。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王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以上为全文,相关观点您是否赞同?欢迎咨询、交流。金融大要案辩护团队,工作微信jacksoul1503,紧急情况可致电张王宏律师13924281720。)
刑事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第2篇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辩护词在开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
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检)字[2020]215号鉴定书载明:“伤者腰胸部有外伤史;影像学资料显示:右侧4-7肋新鲜性骨折、胸12,腰2新鲜性压缩性骨折,分别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首先,根据此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上述骨折是由被告人XXX的加害行为所致,被害人XXX本身具有腰胸部的外伤史,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的前提下,不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
其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其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腰胸部多处新鲜性骨折损伤程度确实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是并没有具体载明被害人XXX腰胸部具体的外伤史且在此次损伤中既往伤/病所发挥的作用。
综上,根据鉴定报告内容,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以及外伤史在本次损伤作用的前提下,不能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且在鉴定报告无法或没有载明被害人既往腰胸部外伤史对此次损伤发挥何种程度作用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宜直接认定被告人XXX对腰胸部一二级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发后至被害人XXX住院,长达24小时,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XXX与证人戚欣大(XXX配偶)的询问笔录均载明,案发日为2020年9月11日18时左右。案发日当晚被害人已经报警且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2020年9月12日17时左右,被害人因腰胸部疼痛住进北海医院。根据二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其一,被害人XXX于案发当晚在警方出警的前提下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说明当时并未出现损害后果,XXX本人也无明显的疼痛感。其二,案发当晚距离被害人XXX去北海医院就医的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在这24小时之内无法排除最后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为被害人本人自身抑或第三人所致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被害人XXX在案发当晚并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证明当时并未出现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至少当时被害人自己都认为没有发生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在此前提下,被害人于案发后长达24小时就医,无法证明相应的实害后果与24小时之前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从常理上分析,被害人XXX案发时年龄已为60岁并发生多处骨折,当时就应该无法行走,至少有明显的疼痛感并及时就医,但案发后被害人将近24小时才去就医,这本身就说明其伤害后果并非被告人行为所致。
网络媒体经常说“内容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即,所谓的“内容为王”。辩护词与此相似,内容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够实现其功能。
因为辩护词是法律文书,具有明显的功能性特点,其目的是为表达辩护律师观点,说服裁判者。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核心的就在于辩护意见本身。
要形成强有力的辩护观点,则需要辩护律师对案件进行充分、细致、全面的研究,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
有意思的是,律师提交辩护词的时间,一般是在庭审时或庭审后,但辩护词的形成过程却是从第一次会见、甚至是第一次接待委托人开始的。
自接手案件时始,辩护律师的工作无不围绕着形成辩护意见进行。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调查、阅卷、研究证据、检索法律法规等工作,不断了解案情,掌握事实全貌,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疑点、法律适用问题,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如果把辩护词比作一座房屋,辩护律师在对案件不断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辩护观点,正是这座房屋的构件。房屋能否立得住、站得稳,就在于这些构件是否可靠,这些构件就是辩护词的“内容”。
因此,辩护律师写好辩护词的核心和基础,在于对案件本身的研究。这需要辩护律师从接受委托时起,就高度关注、全力以赴,认真对待案件办理的每一个过程,慎重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每一项信息,仔细分析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深入研究案件相关的每一条法律规定。
只有把案件研究清楚,把核心事实把握准确,才可能写出好的辩护词。
请注意,辩护词不是文学创作,没法靠想像、假设、虚构来分析,也不能脱离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去空谈。仅仅依靠精美的文字、华丽的词藻,是无法说服法官的。
刑事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第3篇
单位犯罪中,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决定涉案公司顶层运作的决策、操纵、指挥、管理人员,或者是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而李某某,从事的是与其它任何公司运作没有区别的行政后勤工作,作为总裁办公室主任,并不负责融资、投资,也不负责宣传、培训,在案证据也完全印证了,她根本没有拉一个人投资,事实上,她的收入中,也没有从公司投资款中获取任何分红或提成。
首先,李某某的工作内容不涉及公司业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李某某对某远资产销售端的业务情况并不清楚,对于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数量、账户情况等问题,其均不了解[①],由此可知李某某并不负责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等主营业务。
其次,根据公开信息可知,某远公司有销售端、职能端两条分支,销售端从上至下共九级: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区域总经理、城市总经理、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理财师。李某某作为总裁办公室主任,分类上属职能端,在级别上,与销售端区域总经理相当,在总裁、常务副总裁、助理总裁之下。职务上,李某某并不负责业务推广销售,其收入与业务部门存在较大差距。根据变更起诉书,结合李某某工作内容,确定其为总裁办公室主任,所以她只是总裁办公室负责日常性事务管理者之一。与其同级别的,销售端的区域总经理尹某、朱某、罗某都在取保后被释放,根据起诉书,上述三人确实不在被追诉之列。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所吸收投资者人数、非法收入数额,或担负的宣传、培训职能,是衡量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从具体负责业务和销售、收入为李某某倍,而且明显的收入中包括提成收入的尹某[②]等人,被取保释放,可印证,对属于公司职能端,不负责销售业务的李某某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根据在案人员供述,某远资产销售端人员主要负责具体投资、理财的宣传、管理、业务推广,销售端人员根据所发展业务获取提成,其收入较高,对非法集资的推进,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李某某作为公司职能端人员,即使对公司的运作起到了必要的作用,但应看到,李某某仅仅是通过公开渠道应聘而进入公司的,其完成相关接待、勤杂事务,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收入没有超出同等行业普遍水平,不能仅以其处于较高的职位,而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后,由于工作内容不涉及公司涉嫌犯罪的基金、理财业务,李某某与涉案基金,是否存在拆分基金、违规售卖操作等,没有任何关联,更不存在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单位犯罪的行为。李某某所从事的,系对公司合法运作的,行政事务性工作的管理,不存在违法的成分。在收入没有超出同等行业普遍水平的情况下,在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主观犯罪的故意时,不能仅仅以其处于较高的职位,而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此,也是为大量现实案例所支持的[③]。
刑事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第4篇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张王宏律师受李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并与李某某沟通,现结合全案证据材料与当事人陈述,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根据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指控李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的入罪逻辑如下:李某某在涉案公司任较高职务,故应对某远资产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负责。
辩护人认为,上述指控存在以下错误或需考虑之处:
刑事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第5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故意犯罪,没有犯罪故意,不被认定为犯罪的,有现实的判例[④]。
首先,从收入上看,根据李某某陈述,并结合其家属提供的《劳动合同书》[⑤],李某某入职时月工资收入为万多元,试用期满后为万多元。据李某某陈述,自己2018年4月到总裁办公室工作,月入万元左右,这只是税前的,而实际到手只有万元,没有提成或其它任何收入。李某某获取的,只是同类行业中同等级别从业者相近的报酬,且没有超出合理水平。由此可推知,李某某在案发前,根本不知自己所服务的公司涉嫌犯罪,否则,完全没有必要,冒着犯罪的风险,赚取一份正常的薪水。
其次,从某远公司案发前的公开信息看,可知某远资产在2017年度最具竞争力财富管理机构榜单中位列第七。作为公司中从事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来说,根本无法获知这样的公司可能涉嫌犯罪,而在“暴雷”后,追究一个并不参与业务工作和公司运作顶层设计,而且没有获取非法收入的人员刑事责任,是不公正的,也是有违基本的法治精神的。
最后,在案发后的行动看,李某某在警方找到后,主动配合,逐层介绍公司的职能分工与人员,李某某一直认为自己所从事的系正当的职业,而并非犯罪行为,否则,在警方找到时,她应当做的是选择回避、逃跑,而不是积极配合。由此亦可推知,其主观上并没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故意。
综上,无论是从四要件理论,对行为的认识与意志上,还是从二阶层理论,从事实认识错误、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角度,都可以推定,李某某在行为当时根据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故意。
刑事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第6篇
(1)派出所出警了吗?出了。于欢防卫的时候警察还在吗?证据显示:已经离去!
①“被害人”程学贺陈述:后来派出所的警车到了,派出所的民警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派出所的民警就出去了。
②“被害人”严建军陈述:后来派出所的人到了,派出所的民警劝了两句,就离开接待室往外走。
③“被害人”郭彦刚陈述: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帐,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民警出去接待室了。
④警方辩称其并未离开只是去院子里了解情况之说不能成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章“接受案件的程序”之“现场处置”部分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但本案出警警察并未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涉嫌侮辱^v^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即离开现场。即使警方认为杜志浩一伙人尚未构成犯罪,其至少也涉嫌触犯了《^v^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也该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而不是听之任之,一走了之。
(2)即使认定警察没离开,防卫的紧迫性也丝毫未减
因为,于欢自述:“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催债方的么传行也证实:“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女老板和她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可以想见,催债方不是来请客吃饭,不可能仅仅温柔一按(摁)。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xxx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和《xxx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词是否一定要书面?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辩护词在开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
根据鉴定报告可知,被害人XXX以前具有腰胸部外伤史,且被害人XXX本人询问笔录中亲口承认,其于2020年9月12日早晨7时45分左右,在其感觉腰胸部出现疼痛的前提下,强行进行大量户外运动,并于当日17时去北海医院就诊。从被害人XXX陈述可知:其一,在案发后其曾经进行过户外运动,因此最后腰胸部的实害后果可能为被害人本人于案发第二天在户外运动时自己所致;其二,被害人XXX已经60岁,且曾有腰胸部外伤史,本人在明知自己曾经有过腰胸部外伤史且腰胸部疼痛的前提下,强行进行长时间的户外运动,造成自身伤情的加重,其本人对自身伤情加重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被害人陈述可知, 实害后果的产生可能是由被害人在户外运动时自身所致,与被告人XXX案发当晚的行为并无任何因果关系,且对于伤情的加重被害人本人一定负有直接的责任。
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我们认为,“凶器”的范围应该限定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物品的范围之内。本案王某某携带的可以排除枪支、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那么应当是属于“管制刀具”。
2.对于管制刀具我们国家^v^有明文规定的认定标准。^v^于2007年1月14日发文,文号为:公通字[2007]2号《^v^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对于管制刀具的认定做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刀柄、刀格、刀身、血槽、刀尖角度、刀刃(刃口)、刀尖倒角等均有相应详细的规定。该认定标准列举了6种刀型,给出了每种刀型具体的参数规定,同时也作出了不认定为管制刀具的规定。
3.既然有认定标准,就肯定有认定程序规范。上海的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我们没有找到。但是,我们找到了上海近邻浙江省的相关规定。2006年7月17日,浙江省公安厅颁布《浙江省公安厅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定》第四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公安工作三年以上的人民警察;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经过培训,熟悉认定标准,取得管制刀具认定资格。
第五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下发文件,确认其认定资格,并授予《管制刀具认定资格证书》。
可见,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规则均没有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通过肉眼辨别认定的规定。所以,管制刀具的认定需要认定人有相关资质,严格遵守认定程序规定。
4.再来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很显然,本案当中指控王某某涉嫌“持凶器盗窃”,“凶器”就是本案最重要的物证。但对于王某某所持的是否为法律规定的“凶器”,并没有进行认定或者鉴定。所以,指控王某某“持凶器盗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不能认定。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长期以来,民间高利贷业者常豢养黑社会性质人员非法催债,而警方常以不介入经济纠纷为由对非法催债行为放任不管,致使民众对公安机关多有失望,社会稳定隐患不少。
于欢亲眼目睹其母惨遭污辱,奋起抗暴,尽显男儿血性,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化,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值此全国人民奋力建设强大中国之际,于欢行为更是可歌不可弃,可褒不可抑,司法官不可不察。
本案一审判决已然引发全国人民滔滔众怒,若二审判决再有不当,恐令国人更为心寒,司法公信愈加丧失,热血男儿无不缩手,世道人心益趋冷漠。司法在潜移默化地型塑中国国民性格中有着无可替代的特殊引领作用,司法官不可不慎!
壹号首长说,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长期以来,中国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司法评价时颇为严格。于此契机,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打破一切关于正当防卫的思维桎梏,借鉴中国古代及法治发达国家先进的正当防卫思想,创新中国正当防卫理论,催生美好实践,作出真正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判决。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好比污染了河流的水源。本案事关保护母亲,若判决不公,好比污染了中华民族母亲河的水源。但,中国人民有理由相信,能够平反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诸多冤假错案的中国司法机关,必能给于欢一个公正的判决。
综上,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宣判于欢无罪!
李君临
2017年3月29日凌晨
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很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把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没有任何补正和合理解释,而且还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开庭前、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对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了严重质疑和法律意见,陈述了本案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的以下几种情形:(1)讯(询)问笔录中没有侦查员签字;(2)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字;(3)同一侦查人员签字不一致;(4)侦查员签字系后补上去的;(5)一份笔录仅有一名侦查员进行询问证人;(6)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7)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出现了内容完全雷同的笔录,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具体详见辩护人质证意见)。恳请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由办案人员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纵观全案,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一审认定刘某某同时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究的勇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撤销(2012)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罪名无法成立、宣告刘某某涉嫌上述行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予以高度关注并采纳。
附:1、质证意见(略)
2、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所涉及人员关系表(略)
3、相关法律法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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