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新民初字第1594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张志俊与被告张晓宏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9-24
公开日期 : 2016-09-20
当事人 : 张志俊,张晓宏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新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张志俊,男,191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兴妮,女,32岁,汉族。被告张晓宏,男,40岁,汉族,现下落不明。(未出庭)原告张志俊与被告张晓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俊委托代理人冯兴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晓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俊诉称,原、被告系爷孙关系,争议之房系单位分给原告的,后经房改,发放了房产证,2005年被告以代办手续为由将该房产证要走,经多次催要,被告交原告一份该房房产证,经查证,被告所给房产证是假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返还该房的房产证。被告张晓宏经合法传唤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志俊与被告张晓宏系爷孙关系,新城区新民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面积89.26平方米,系原告张志俊原单位分配给其的福利房。九十年代经过房改,原告出资4万元购得了该房。2000年3月9日西安市户籍产权管理中心给原告发放了公有房出售产权介定卡,后又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5年被告张晓宏以单位补房价款待遇级别为由,将该房房产证从原告另一孙子张浩楠处拿走,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将一假房产证交原告,真的房产证至今未返还。以上事实有假房产证、公有住房出售产权界定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采取欺骗手段将原告房产拿走,至今未返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位于本市新城区通济北坊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号面积89.26平方米房产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所有的西安市新城区通济北坊X号院X号楼X单元XXX号面积89.26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张晓宏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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