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处理一份劳动争议,关于劳务派遣员工主张加班工资,今天总结于此,分享给大家。
案情简介
董某于2019年5月1日入职A劳务派遣公司,所谓的用人单位。随即被派遣至B公司,所谓的用工单位。2020年6月1日董某因与同事发生暴力冲突被B公司退回A劳务派遣单位,随即A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了与董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董某对此不满,诉至劳动部门,要求A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案件争议焦点
劳务派遣员工主张加班工资,是向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张,还是向自己的实际用工单位主张?
仲裁结果
仲裁庭驳回了员工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到三方关系,切不可认为劳动者的所有福利待遇的支付主体都是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法律法规和实践都在相互的磨合和适应中。特别针对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一般都参照适用。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用工单位的支付责任。所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属于主体适用错误,结果被驳回也是法理之中。所以劳动者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一定不能犯方向性的错误,否则结局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当然,劳动者还可以变更主体重新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其中浪费的时间也是成本。
规定中,有不少地方规定,虽然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但是也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之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中答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由用工单位的“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福利待遇”,如用工单位未支付,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二条的规定,加班费、绩效奖金应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但实践中并不容易将劳动者的正常上班时间、工资与劳动者的加班时间、加班费进行明确区分,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务派遣争议纠纷案件中,涉及到追索劳动报酬的,如不能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加班费,劳动者请求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予以支持
综上,原则上应当请求用工单位支付。若劳动者拿不准的,也可以一并向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张,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切不可只选择用人单位,否则有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的风险。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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