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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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5)绍刑初字第194号 案件名称 : 叶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

案号 : (2005)绍刑初字第194号

案件名称 : 叶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5-04-07

公开日期 : 2016-09-28

当事人 : 叶某

案由 :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农民。2004年12月12日被绍兴县公安局钱清派出所留置盘问,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相关被告人犯罪行为定性的各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矛盾,遂于同月21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结伙他人,随带弹簧刀撬窗进入绍兴县钱清镇凤仪村杨某家行窃,后被杨某发现并抓捕,被告人叶某遂用弹簧刀将杨某刺成轻微伤。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叶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叶某伙同田某、舒某等5人,随带断线钳、弹簧刀、钢管、马刀等作案工具,于2004年12月12日凌晨2时许窜至绍兴县钱清镇凤仪村。被告人叶某等人用断线钳合力将该村村民杨某家一楼卫生间的防盗窗栅剪断后,潜入杨家实施盗窃。在被告人叶某等人到杨家二楼搜寻盗窃目标时,被杨某发现并前往抓捕,被告人叶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抗拒,将杨的左大腿、右中指刺伤,但仍被杨某及家人抓获,其同伙则趁机逃脱。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所携带的弹簧刀系管制刀具,杨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04年12月12日凌晨2时许,有几个小偷到其家实施盗窃,其中一个小偷被抓住,其余的人逃跑了,被抓住的那个小偷用刀将其左大腿、右中指刺伤,这伙人并没有从其家偷走财物;证人舒某、田某的证言证实,和被告人叶某等共5人经预谋,携带断线钳、弹簧刀等作案工具,于2004年12月12日凌晨2时窜至绍兴县钱清镇凤仪村实施盗窃。在用断线钳剪断一户人家的窗栅后进入该户人家,在屋内尚未窃得财物时即被主人发现,叶某被主人抓获;绍公刑技法字(2004)第0494号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证实杨某的伤势情况;绍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叶某处扣押弹簧刀等物;绍县公管鉴字(2004)第11号管制刀具鉴定报告书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弹簧刀系管制刀具;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抓获被告人的经过情况;被告人叶某对基本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出示的作案工具弹簧刀照片辨认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在入户盗窃的意志支配下,采用破坏性手段侵入他人住宅,虽未窃得财物,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一伙趁凌晨人们熟睡之时非法侵入住宅,又携带了包括管制刀具在内具有较强攻击性的作案工具,并在住宅主人前往抓捕过程中使用管制刀具予以抗拒,属于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叶某能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屠建伟审判员  吴秀智审判员  秦芷江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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