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玲与欧杰文、陈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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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7)粤0823执262-2号 案件名称 : 苏玲与欧杰文、陈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遂溪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

案号 : (2017)粤0823执262-2号

案件名称 : 苏玲与欧杰文、陈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遂溪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1-07-17

公开日期 : 2018-04-14

当事人 : 苏玲,欧杰文,陈彪

案由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23执262-2号申请执行人苏玲,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欧杰文,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陈彪,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玲与被执行人欧杰文、陈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粤0823执262-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欧杰文在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53×××36帐号内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杰文在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53×××36帐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员  程浩光二O一七年七十七日书记员  陈华清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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