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莲民一初字第538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0
公开日期 : 2015-09-18
当事人 : 冯某某,黄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路来忠,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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