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孩子的属于吗(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男子沉迷这事,离婚时竟盯上了女儿的压岁钱
义乌廿三里的骆先生和刘女士是夫妻,两人2012年结婚,育有一女,现年7岁。
骆先生早年是做饰品生意的,后来因为运气不好,数笔货被客户骗走,于是他关张了铺子,从此一蹶不振,靠家里几间房子的房租度日。闲下来的骆先生沉迷于打麻将赌博,经常一赌就是一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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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久了,虽然没有什么输赢,但因为他不努力上进,对家里又疏于关心,夫妻两人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吵。
今年,两人终于闹到了离婚的地步。两人争议最多的,是一笔女儿名下的3.5万元存款,该笔存款是女儿这几年来的压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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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先生要求离婚时对该笔款项进行分割,他认为女儿还小,不能支配这么大一笔款项,如果不予分割,那女儿跟谁谁就变相拿走了这笔存款,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刘女士遂前来稠坛律师团咨询,小孩子的压岁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应当予以分割?
律师团分析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而亲戚长辈给孩子的红包、礼金、压岁钱,在法律上属于对孩子本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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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赠与,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红包、压岁钱更是兼具祝福孩子健康平安的寓意。所以,不论该笔钱来自孩子的父母还是来自于孩子的亲戚长辈,孩子本人对该笔款项享有所有权,父母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并且,银行存款是实名制的,孩子名下银行存款,理当认定为孩子的个人财产。但因孩子尚小,不能完全支配该笔款项,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在孩子成年以前,该笔存款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负责保管。
律师团提醒:
很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归属存在误解,误以为自己抚养子女,子女的衣食住行乃至生活、学习所需的一切都是父母给予的,子女是父母的子女,子女的财产也理所应当属于父母。这种观念在传统上大行其道,但并不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不仅仅是红包、压岁钱,父母出资赠与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等都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因为子女未成年而将这些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夫妻离婚后,在子女成年前,子女所有的上述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负责保管,除为维护子女利益外,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
孩子的压岁钱家长能动吗?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吗?
春节时,长辈给孩子们压岁钱包含着浓浓的关切和祝福。而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来说,该如何处置这笔钱呢?现实中,多半是“上缴”给父母保管。然而,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其实也涉及不少法律问题,孩子的红包家长到底动得动不得呢?
压岁钱到底该归谁
逢年过节,亲友间会互赠对方子女压岁钱或者过生日时给孩子红包以示祝福。有人认为,给压岁钱或红包就是亲友间的“礼尚往来”,因为孩子(本文指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到红包,而自己作为父母,也要给对方子女基本同等数额的红包,因此这个钱不是白来的,而是家长之间财产的交换,不能视为孩子自己的财产;也有人认为,长辈给孩子的压岁钱或红包应该属孩子所有,家长不能霸占,否则是对孩子财产的侵犯。那么,红包到底该归谁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压岁钱或者红包是亲友对孩子的一种赠与,在钱款交给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之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获赠的财产应属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
家长互给对方孩子红包的过程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忽视孩子这个受赠人的主体地位而仅看到是两笔钱的一来一往,并将其合并成一个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有一方家长没有实施赠与行为,也不会影响另一方赠与行为的成立。孩子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父母虽然作为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这种代理并非是取代未成年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实体的权利、义务仍由未成年人享有或承担,因此红包应该归属孩子所有。
谁可以使用压岁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收到的压岁钱或者红包金额也水涨船高,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有不少家长认为,孩子年龄小无法合理支配这笔钱款,索性将其“收缴”。既然红包应属于孩子,那么,这笔钱家长是否能使用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处分压岁钱或红包,但前提必须是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用品,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如果家长将孩子的压岁钱拿来为自己购置奢侈品,实际上就是使孩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02年,温州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奶奶给孙女孙子一个大红包,总额56万元,用定期存款的形式存于3个孩子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家庭纠纷,紫琴私自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56万元压岁钱,被丈夫和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最终,法院判决紫琴把钱全部退还给孩子,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由此可见,孩子的红包,家长还真不能随意处分。那么,孩子可以自由支配吗?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规定的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孩子使用压岁钱购买一些零食或小型学习用品,或者将这些物品赠与同学,这样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必经父母同意或追认。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假如初中生用压岁钱为自己购买电脑、手机等,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首先要具体考虑这种消费是否为其年龄、智力状况足可以理解和表达的,且还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高低以及家庭消费观念等因素,多方面综合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现行法律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作为子女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如孩子虽未满十八周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其已可以在自己的智力范围内购物或进行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家长不能完全剥夺孩子的这种权利,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压岁钱。
压岁钱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吗?
相对来说,离婚诉讼中子女的压岁钱处置更为复杂。
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基本达成一致,儿子小明现年8岁归母亲李某抚养。但双方就如何处分小明自出生后历年攒下的压岁钱、红包钱出现了分歧,如今这笔钱累计有数万元,一直存入其父张某名下。张某认为,这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且每年自家亲戚给孩子的压岁钱更多,离婚后孩子将随李某生活,若多年积攒的红包钱不分割全部给孩子,则相当于归李某,对自己不公平。李某并不认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包括红包钱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的压岁钱属于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分割,双方离婚后由李某代为保管。
由此可见,压岁钱无论存于父母谁的名下,究其本质仍属于孩子受赠的个人财产,父母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均无权取得红包钱的所有权。实践中,为了便于使用,一般将红包钱交予抚养子女一方进行保管,在必要时为孩子支出。
也许还有人会想到,既然离婚时孩子的红包归对方保管,那可否将自己一方曾送出的红包要回来呢?上文中已经分析,给付红包,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压岁钱或者红包一经孩子或其监护人的接受,那么赠与合同便成立。此时如果想要撤销赠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合同法中关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外,关于赠与义务的免除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上述情形外,送出去的红包是不能要回来的。(
孩子收的压岁钱属于谁? 听听法官怎么说
温州乐清一位母亲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56万压岁钱,被老公和子女告上了法院。2002年,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随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奶奶给孙女孙子一个大红包,总额56万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个孩子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紫琴提出离婚,但法院驳回了请求。提出离婚后,紫琴以监护人身份,凭户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取走了子女的钱。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诉紫琴,要求还钱。
红包的风俗源远流长,其中尤以在春节时给压岁钱最为常见。压岁钱在民俗文化中寓意辟邪驱鬼,保佑平安。春节拜年时,长辈将事先准备好的压岁钱放进红包赠送给晚辈,晚辈得到压岁钱就可以平平安安度过一岁。可以说给孩子们压岁钱包含着长辈对晚辈的关切之情和深切祝福。而对于孩子们来说,收到红包是过年时最开心的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收到的红包形式多种多样,红包金额也是水涨船高。但是由于孩子尚未成年,该如何处置孩子收到的红包呢?现实中多半是“上缴”给了父母保管。然而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其实也涉及不少法律问题。
红包到底属于谁?
逢年过节,亲戚朋友间都会互赠对方子女压岁钱以示感情的亲密与节日的喜庆。有人认为,给红包就是亲戚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自己的孩子收到红包,作为孩子的父母,也要相应给对方的孩子基本同等数额甚至更多金额的红包。由此可见,给孩子的红包不是白来的,而是通过家长之间财产的交换而来的,不能视为孩子自己的财产。也有人认为,长辈给孩子的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家长不能霸占,这是对孩子财产的侵犯。那这个红包到底是谁的呢?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倪世欣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的红包或者压岁钱是亲戚朋友对孩子的一种赠与,在钱款交给孩子或者其监护人,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之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获赠的财产当然应该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互相给对方孩子红包的过程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忽视掉孩子这个受赠人的主体地位,而仅仅看到是两笔钱的一来一往,而将其合并成一个行为。即使有一方家长没有实施赠与红包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另一方家长赠与红包行为的成立。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父母虽然作为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这种代理并非是取代未成年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实体的权利、义务仍由未成年人自己享有或承担。所以,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
谁可以使用红包?
随着红包金额不断增大,孩子很难合理支配这样一笔钱款,所以家长代替孩子保管,这不仅是现实中通行的一种做法,更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方式。有人认为,考虑到孩子年龄小,花不了那么多钱,而且有时孩子自己拿着钱还会乱花,索性就将孩子的红包收归大人保管支配,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红包是属于孩子的,那这钱家长能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倪世欣认为,据此,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处分红包,但前提必须是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的用品,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但如果家长将孩子的红包拿来为自己购置奢侈品、出门旅行,这实际上就使孩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开始时说到的那则新闻,温州乐清一位母亲,因与丈夫发生纠纷,私自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56万的压岁钱,被老公和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最终,法院判决这位母亲把钱全部退还给孩子,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所以,孩子的红包家长还真不能随意处分。
既然红包是属于孩子的,那孩子们可以自由支配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青少年成熟年龄普遍提前,认知能力也有所提高。孩子们的自主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规定的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孩子使用自己的红包或者零用钱购买一些吃的或者是小额学习用品,或者将其购买的零食、小额学习用品赠与小伙伴,这样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必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再比如初中生到商场为自己购买了一台电脑、手机等,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倪世欣认为,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首先要具体考虑这种消费是否为其年龄、智力状况足可以理解和表达的,且还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高低以及家庭消费观念等因素,多方面综合来认定该购买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现行法律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作为子女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孩子虽然未满十八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已经可以在自己的智力范围内进行购物或其他处分其财产的活动,家长不能完全剥夺孩子的这种权利。对于可以自主表达想法的孩子,家长在保管、处分其红包的时候,也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并正确地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红包钱,让孩子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离婚诉讼中子女红包的处理
张亮和李蕾(均为化名)是一对“80 后”夫妻,育有一子张明明(未成年)。张亮和李蕾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几经协商后决定孩子张明明由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如何处分张明明历年攒下来的压岁钱、红包却出现了重大分歧。张明明现年8岁,自出生以来每年过节以及张明明的生日,亲朋好友都会给他包上一个红包。夫妻俩就很有心地将儿子的红包钱存入银行,已累计数万元。因为孩子年纪小,没有开办银行卡,就将上述款项陆续存入了其父张亮的名下。张亮认为,每年自己家亲戚给的压岁钱、过生日的红包都是大头,而且存储于自己名下,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而且离婚后孩子将随李蕾生活,若多年积攒的红包钱不分而全部给孩子,则相当于给了李蕾,对自己不公平。李蕾则认为,既然已经儿子张明明在离婚后将由自己抚养,属于张明明的红包就应由自己保管,而不应作为共同夫妻财产分割。由于无法达成一致,张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包括红包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明明的红包是父母及亲戚朋友对张明明的赠与,虽存储于其父张亮的账户中,但仍属于张明明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分割。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明明由被告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亦依法进行了处理,红包则不在分割之列,而由被告李蕾代为保管。
红包文化出自于国人礼尚往来的一种正常人际关系,体现了和谐相处的友好情结。给红包虽然是人情往来,可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了。在情理法的互动与交锋中,我们需要更多地培养尊重法律的观念,养成遵法、守法的法治思维习惯。在红包这件事上,既要做到合情、合理,更要做到合规、合法,如此才能使红包这一具备重要文化内涵与生命力的传统文化在法治时代迸发出新活力!
通讯员 倪世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温州乐清一位母亲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56万压岁钱,被老公和子女告上了法院。2002年,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随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奶奶给孙女孙子一个大红包,总额56万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个孩子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紫琴提出离婚,但法院驳回了请求。提出离婚后,紫琴以监护人身份,凭户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取走了子女的钱。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诉紫琴,要求还钱。
红包的风俗源远流长,其中尤以在春节时给压岁钱最为常见。压岁钱在民俗文化中寓意辟邪驱鬼,保佑平安。春节拜年时,长辈将事先准备好的压岁钱放进红包赠送给晚辈,晚辈得到压岁钱就可以平平安安度过一岁。可以说给孩子们压岁钱包含着长辈对晚辈的关切之情和深切祝福。而对于孩子们来说,收到红包是过年时最开心的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收到的红包形式多种多样,红包金额也是水涨船高。但是由于孩子尚未成年,该如何处置孩子收到的红包呢?现实中多半是“上缴”给了父母保管。然而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其实也涉及不少法律问题。
红包到底属于谁?
逢年过节,亲戚朋友间都会互赠对方子女压岁钱以示感情的亲密与节日的喜庆。有人认为,给红包就是亲戚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自己的孩子收到红包,作为孩子的父母,也要相应给对方的孩子基本同等数额甚至更多金额的红包。由此可见,给孩子的红包不是白来的,而是通过家长之间财产的交换而来的,不能视为孩子自己的财产。也有人认为,长辈给孩子的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家长不能霸占,这是对孩子财产的侵犯。那这个红包到底是谁的呢?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倪世欣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的红包或者压岁钱是亲戚朋友对孩子的一种赠与,在钱款交给孩子或者其监护人,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之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获赠的财产当然应该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互相给对方孩子红包的过程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忽视掉孩子这个受赠人的主体地位,而仅仅看到是两笔钱的一来一往,而将其合并成一个行为。即使有一方家长没有实施赠与红包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另一方家长赠与红包行为的成立。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父母虽然作为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这种代理并非是取代未成年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实体的权利、义务仍由未成年人自己享有或承担。所以,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
谁可以使用红包?
随着红包金额不断增大,孩子很难合理支配这样一笔钱款,所以家长代替孩子保管,这不仅是现实中通行的一种做法,更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方式。有人认为,考虑到孩子年龄小,花不了那么多钱,而且有时孩子自己拿着钱还会乱花,索性就将孩子的红包收归大人保管支配,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红包是属于孩子的,那这钱家长能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倪世欣认为,据此,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处分红包,但前提必须是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的用品,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但如果家长将孩子的红包拿来为自己购置奢侈品、出门旅行,这实际上就使孩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开始时说到的那则新闻,温州乐清一位母亲,因与丈夫发生纠纷,私自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56万的压岁钱,被老公和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最终,法院判决这位母亲把钱全部退还给孩子,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所以,孩子的红包家长还真不能随意处分。
既然红包是属于孩子的,那孩子们可以自由支配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青少年成熟年龄普遍提前,认知能力也有所提高。孩子们的自主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规定的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孩子使用自己的红包或者零用钱购买一些吃的或者是小额学习用品,或者将其购买的零食、小额学习用品赠与小伙伴,这样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必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再比如初中生到商场为自己购买了一台电脑、手机等,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倪世欣认为,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首先要具体考虑这种消费是否为其年龄、智力状况足可以理解和表达的,且还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高低以及家庭消费观念等因素,多方面综合来认定该购买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现行法律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作为子女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孩子虽然未满十八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已经可以在自己的智力范围内进行购物或其他处分其财产的活动,家长不能完全剥夺孩子的这种权利。对于可以自主表达想法的孩子,家长在保管、处分其红包的时候,也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并正确地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红包钱,让孩子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离婚诉讼中子女红包的处理
张亮和李蕾(均为化名)是一对“80 后”夫妻,育有一子张明明(未成年)。张亮和李蕾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几经协商后决定孩子张明明由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如何处分张明明历年攒下来的压岁钱、红包却出现了重大分歧。张明明现年8岁,自出生以来每年过节以及张明明的生日,亲朋好友都会给他包上一个红包。夫妻俩就很有心地将儿子的红包钱存入银行,已累计数万元。因为孩子年纪小,没有开办银行卡,就将上述款项陆续存入了其父张亮的名下。张亮认为,每年自己家亲戚给的压岁钱、过生日的红包都是大头,而且存储于自己名下,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而且离婚后孩子将随李蕾生活,若多年积攒的红包钱不分而全部给孩子,则相当于给了李蕾,对自己不公平。李蕾则认为,既然已经儿子张明明在离婚后将由自己抚养,属于张明明的红包就应由自己保管,而不应作为共同夫妻财产分割。由于无法达成一致,张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包括红包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明明的红包是父母及亲戚朋友对张明明的赠与,虽存储于其父张亮的账户中,但仍属于张明明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分割。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明明由被告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亦依法进行了处理,红包则不在分割之列,而由被告李蕾代为保管。
红包文化出自于国人礼尚往来的一种正常人际关系,体现了和谐相处的友好情结。给红包虽然是人情往来,可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了。在情理法的互动与交锋中,我们需要更多地培养尊重法律的观念,养成遵法、守法的法治思维习惯。在红包这件事上,既要做到合情、合理,更要做到合规、合法,如此才能使红包这一具备重要文化内涵与生命力的传统文化在法治时代迸发出新活力!
通讯员 倪世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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