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公司被收购,员工被经济性裁员辞退的,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仅是被收购,未被辞退的,原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支付赔偿或经济补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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