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肖永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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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余法执字第6号 案件名称 : 胡平、肖永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西省大余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1)余法执字第6号

案件名称 : 胡平、肖永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西省大余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1-07-22

公开日期 : 2019-04-26

当事人 : 胡平;肖永强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余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胡平,男,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被执行人:肖永强,男,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平与被执行人肖永强欠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余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87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93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阳裕光审 判 员  张晓斌审 判 员  刘晓斌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余春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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