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3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征缴。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个人2002年6月底工资为基数,按调整后的比例计算应缴金额,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单位。
二、由于各单位已于6月份按原缴费标准申报缴纳7月份个人养老保险费,因此各单位从8月起按新年度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在生成人员8月份应缴养老保险费时,应以2002年6月底人员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为基数,按8%计算出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后,在“工资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中“信息维护”菜单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奖金修改”栏目中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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