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长执字第461号
案件名称 : 李凤成与刘习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4-12-15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461号原告李凤成与被告刘习刚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凤成于200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习刚长期不在家居住,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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